《企业与公司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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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史际春 著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书  号:9787300090450
  • 版次:2
  • 出版时间:2008/3/1
  • 印次:1
  • 图书开本:16开
  • 页数: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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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本书是一部系统的企业法教材。书中在力求准确反映现行企业法的基础上,还注重相关规定或问题之探本求源,并借鉴国外的法例和经验,具体包括了:企业法的沿革、政权直接操办经济事业的传统、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沿革等内容。

目录

第一章 企业和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三节 企业和公司法的地位

第二章 企业法的沿革

第一节 政权直接操办经济事业的传统

第二节 现代典型企业制度的由来

第三节 现代国有企业和合作制企业的由来

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或民营化

第五节 我国现行企业制度的由来

第三章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第五节 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第一节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的由来

第二节 我国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出台及其含义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语源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意义和适用

第四节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五节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七节 公司章 程

第八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节 公司资本及其立法原则

第十节 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二节 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三节 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

第八章 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节 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四节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第五节 国有企业重整问题

第九章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的基本法律分类

第三节 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关联企业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调整

第十一章 公司债和企业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和企业债券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和转让

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财产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六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名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能力和责任

第十四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一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企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四节 企业利润分配

第十五章 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企业和出资者或股东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和职工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中介及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前言

第一章 企业和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公司的概念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某种营业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的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该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经营组织或经营体。日本用汉字将其意译为“企业”,并传人中国。

企业主要不是法律概念,而基本上是一个经济概念。因为“企业”不同于“公司”、“合同”等概念,后者本身即可反映出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企业的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

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藉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利润,在企业营运中,设法获取超出所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或经济利益,也即营利性。但是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如政府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润,而是在某种宏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营利性也不能和盈利或赢利划等号。因为营利性企业可能因市场行情不佳、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不赢利,非营利性企业(如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而言也需维持一定的盈余方得生存。

经营性也不等于经济性。在市场经济发达齣国家和地区,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等活动,如通过设立报社、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私立学校、演艺公司和体育俱乐部等企业来赚钱。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在这方面已显现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出现了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报业集团、营利性的演艺公司等。在对这类企业关系的调整中,民商法、经济法和文教体育等相关法律部门是紧密配合、交互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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