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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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内容简介

  《环境与资源法学(第二版)》根据环境资源法学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最新进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资源法学相关理论。对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权、公众参与等,都作了深入探讨。与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学教材相比较,《环境与资源法学(第二版)》在内容上突破了过去的环境法与资源法的界限,将两方面的内容进行整合,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环境与资源法学(第二版)》体系结构严谨,行文简洁易懂,是一本适合于法学、环境、资源等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并可以作为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执法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参考用书。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环境保护概述

 第一节 环境

 第二节 环境问题

 第三节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第七节 环境权

 第八节 环境资源法学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第三节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的原则

 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节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

第四章 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计划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节 “三同时”制度

 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

 第六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七节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第八节 限期治理制度

 第九节 环境标准制度

 第十节 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一节 其他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第六章 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污染防治及公害概念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及其发展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我国的大气污染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沿革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第六节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国际公约

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沿革

 第三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第五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他主要规定

 第六节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第九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制度

 第五节 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第十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制度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第六节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国际公约

第十一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法沿革

 第三节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制度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第十二章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我国的放射性物质污染

 第二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基本制度

 第五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第六节 关于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国际公约

第十三章 化学品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法

第十五章 土地资源法

第十六章 水资源法

第十七章 矿产资源法

第十八章 森林资源法

第十九章 草原资源法

第二十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法

第二十一章 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法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环境与资源法学(第二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则有了重大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都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的公害犯罪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排污行为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企业是污染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但在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时,前提是污染行为必须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个别人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划分排污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看实施排污行为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如果排污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则应视为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排污行为不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仅是单位个别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则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即是个人行为;二是看实施排污行为的目的,如果实施排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实施排污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

  (2)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环境犯罪也不例外,如果污染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其行为应不构成犯罪①。这与追究污染行为的民事责任所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全不同。

  污染环境类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多属于过失犯罪。由于环境问题技术性较强,人们对排放污染物可能产生的危害,往往认识不到或认识不足,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过于相信环境的承载力和自净能力,而使污染危害发生。因此,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是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基本心理状态。

  但污染类犯罪的过失心理状态主要是针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的,就行为本身而言则可能是故意,行为人向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可能是故意实施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为可能引起的污染危害后果是基于一种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心理。倘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出于故意的心理态度,则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而不是以环境犯罪处罚。

  (3)犯罪的客体。客体是指相对于主体而被主体作用的对象。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污染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的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来看,把“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因此,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在保护和管理环境与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侧重于环境保护关系。但就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看,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们的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等等。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污染危害的特殊性,污染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表现为一种复杂客体。如重大污染事故罪,既有可能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损害他人的健康,甚至使他人丧失生命。

  环境犯罪客体与环境犯罪对象有着严格的区别,犯罪对象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环境犯罪对象主要是环境,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环境犯罪客体则在保护上述各种环境要素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环境社会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犯罪对象不同,环境作为犯罪对象,在许多情况下,它充当着双重角色,它既是危害行为直接加害的对象,同时它又作为媒介,将这种危害延伸作用于其他物或人的身上。如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排污行为直接加害的对象是大气,但当大气受到污染后,人们呼吸被污染的气体,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人又成为排污行为间接的加害对象。因此,环境犯罪的对象往往是多重的,既有直接对象也有间接对象。正是由于环境犯罪对象的多重性与复杂性,使得环境犯罪的客体也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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