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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对于相同的或不同的思想观念,可以有不同形式的表达,如文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和数字的等等。与此相应,也就有了不同形式或不同种类的作品,如小说、散文、诗歌、戏剧、舞蹈、音乐、美术,甚至图形作品、建筑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没有独创性的表达,或者抄袭他人的表达,构不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然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所有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也都明文排除了一些不受保护的作品。
本章将讨论有关作品的一系列问题,如思想观念与表达、作品的独创性、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以及几种特殊作品所涉及的问题。
第一节 思想观念与表达
一、思想观念及其表达(idea and expression)
1.思想观念与表达
一般说来,思想观念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宇宙、地球、物质等概念术语,剩余价值规律、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等理论,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等客观事实,都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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