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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界定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当然,仅此简单的定义是不够的。从语义结构来看,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行政”一词是我们理解行政法的关键性概念和起点,只有明确了“行政”一词的内涵及其用法,我们才有可能深入理解行政法。
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在这一前提下,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其一,除外说(或称消极说、蒸馏说、扣除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与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二,积极说,即试图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如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组织意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组织意义上的行政,即指行政组织,由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构成;形式意义的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而实质意义的行政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而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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