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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或“罪刑各论”。与以犯罪成立与运用刑罚的一般条件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总论相比,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具体的罪刑规范为研究对象,以分析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
这里的“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的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刑法分则与总则规定之间存在一种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适用与被适用的关系。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必须遵循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除非分则条文本身有明文规定,否则就不能对刑法分则的内容作出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的理解。
这里的“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除刑法典以外的那些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这些刑法规范的内容也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但是,这些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规定之间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通常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
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的体系为基础,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等特征而对具体犯罪进行的逻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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