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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仅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对于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同时,该法并没有明确排除《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故对于外国法查明的具体途径,可以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93条。《意见》第193条规定了五种查明外国法的方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这是来自黄进、肖永平、刘仁山主编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2第15卷)》的节选部分。
目录
专 论
论外国法查明的程序规制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应用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若干实践困境
国际私法“有利原则”之界定
——兼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解决之道
——基于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考察
特征性履行理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关系之再梳理
——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再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冲突法研究
中欧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法的新趋势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立法完善
——以《罗马Ⅱ》为借鉴
服务自由原则与欧盟金融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以《罗马条例I》为线索
论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域外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及其启示
海峡两岸现行冲突法总则之比较研究
打破传统:意思自治原则在非合同之债准据法中的适用
国际统一实体法与比较法
《关于儿童收养的欧洲公约》的发展趋势
条约解释的艺术:在动静之间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兼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0条
国际多式联运最新立法与冲突解决
国家豁免放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家豁免案件中的外交介入问题
——兼评FG公司诉刚果(金)案
论投资者利益保护在证券立法中的定位
比较法视野下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检视与借鉴
——以德国、美国立法例为基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中间措施发布决定权的归属趋向
传统与现代:仲裁程序规则的历史流变
论调解中的干扰因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实现机制评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问题研究
评介与资料
2011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论法律选择中的法经济学
罗马尼亚民法典
波兰共和国2011年2月4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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