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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法定人员是指法律赋予权利收集证据的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律师等。
最后,任何证据都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具体规定。当然,在不同的诉讼中,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查证的方式也不相同。如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面证人的证言,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采用。民事诉讼中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审查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新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并非是完全排除,排除的对象仅限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现在完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国家极少,一般都在适用该法则的同时,加以适当限制。即使在该法则的发源地美国,排除法则也受到了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强有力的限制。①日本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这一法则。②根据目前我们的国情,我国采取了有限制的排除法则。即把排除分为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无条件予以排除,而对于证据的违法取得情形不是很严重的书证、物证,办案人员则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补正或解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时间、方式、主体、后果以及证明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必须注意的是,我们禁止任何违法取证者的违法取证,对之要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责任。
坚持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特别在刑事诉讼中,更具有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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