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配套规定

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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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了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
  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
  1.采用便携本的形式;
  2.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
  3.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
  4.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
  5.定价统一为10元。

 

目 录

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lO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社会监督和检举、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 【食品中加入药物】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原材料的要求】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的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备案】
  第十六条 【特定指标、安全性评价、检验规程的审查或制定】
 第六童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终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或新的原材料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及说明书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检验】
  第二十五条 【检验合格证、化验单的索取】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食品市场的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食物中毒的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与卫生许可证管理有关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二、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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