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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特征与作用
第一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开展已有10余年的历史。根据我国建设部1991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之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根据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需要,详细规划还可以分为控制性洋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从规划的层面来看,我国城市规划可以分为战略层面和操作层面,总体规划被视为战略层面,详细规划属操作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两个层面的衔接,同时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其作用举足轻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很多,我国各地区的规划职能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都有一定的阐述,例如,上海市在《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1982年,海市虹桥开发区为了适应外资建设的需要,编制了土地出让规划,首次采用了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后退、建筑高度限制、车辆出入口方位及小汽车停车位等8项指标对每个地块土地的开发进行控制,成为我国最早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尝试的地区之一(彩图l(a),(b);深圳市于1998年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转化为法定图则,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和控制的依据,这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的新探索。法定图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与过程,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形成的相互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划实施图则”,其本质为“公共契约”(彩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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